上海:化妆品标识中宣传疗效最高被罚一万元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将从9月起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并且,增白、防蛀、去痘这些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从明年10月起如果再出现在包括牙膏、沐浴露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相关企业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日常用品也将被列入化妆品行列。
上海市食品生产监督所表示,明年10月1日以后上柜的化妆品,包括牙膏、沐浴露在内,在标识中都不再允许宣传疗效了。
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配套的国家标准也正在修订中,新标准中有望加入规定:要求化妆品标识中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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