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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美容卡消费被要求“年底加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1-15 18:46   文字:【】【】【

  现代快报讯(记者 徐晓安)顾客李女士明明在美容工作室充了值、办了卡,春节前去消费时,商家却以“年底涨价”为由要求支付现金,若要使用卡内充值的余额,则必须加价。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商家退还李女士1639元未使用的充值金额。

  2023年7月,李女士在某美容工作室办理了一张价值3260元的美容充值卡,包含脸部护理10次(单价198 元)及身体护理10次(单价128 元),工作室另外各赠送2次。双方约定预充值后可直接刷卡消费,无需额外付费。

  李女士在消费使用脸部护理2次、身体护理1次后,因个人体验不适,遂协商将剩余次数转换为单价298元的“康复修复补水”新项目,随后消费了4次。

  2025年1月,临近春节时,李女士通过微信预约服务,却被告知“节前所有项目涨价”,需额外支付30%“手工费”才能使用卡内余额,否则只能现金结算。沟通无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工作室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庭审中,双方就应退还金额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折扣单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再折算新项目次数后,按剩余次数退款;美容工作室则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再扣除掉拆封套盒成本费,仅同意退还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消费条件。商家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以“年底涨价”为由强制要求现金支付或附加费用才可使用预充值金额,系不正当地限制消费者权利,构成根本违约。李女士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并退还预付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金额,法院认为,商家在预付卡推销中提供优惠以吸引顾客,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目的亦在于锁定优惠、获得便利,故应依据双方最初达成合意的折扣单价进行结算,保护消费者基于预付所享有的价格优惠。经核算,充值款3260元对应脸部护理12次(折扣单价165元)、身体护理12次(折扣单价106.67元),余额为2823.33元。转为新项目(单价298元)后折算为9.5次,尚有5.5次新项目未消费,对应费用为1639元(298元×5.5次)。对于美容工作室抗辩提出的按原价计费及扣除套盒成本等意见,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美容工作室退还原告李女士1639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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