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节日氛围愈发浓厚,食品安全与用品安全关乎每一位群众的平安祥和。本期《新兴看市场》聚焦春节安全防护,首先为大家带来春节专项监督抽检最新情况。
近期,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春节专项监督抽检工作,对全县范围内餐饮、流通环节进行共计75批次抽检,覆盖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粮食加工品等20个品类,严把春节入“口”关,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本次抽检的75批次全部合格。
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通过正规可靠渠道购买食品并保存相应的购物凭证,购买食品时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胀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在外出就餐时,应该选择有餐饮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不要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物,选择常见食材,以确保食物受到日常监管。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投诉电线。
1.不要长期在家中存放烟花爆竹,不要储存在潮湿、阳光直射的地方,注意远离火种,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2025年12月31日,新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广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经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着色剂“CI 12700”使用范围为“专用于仅和皮肤暂时接触的化妆品”。该公司在生产驻留类化妆品过程中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了原料“CI 12700”,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





